国税总局和财政部 两日连发利好新规
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),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管理和税收优惠备案等若干政策。公告规定,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,在通过重新认定前,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%的税率预缴,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,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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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7]48号),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,经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,可免征增值税,并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,按90%计入收入总额。在此期间,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%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也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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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和发改委发布《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》(财税[2017]52号),宣布自2017年7月1日起,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费(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)。该免征政策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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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时间:2021-04-29 17:49